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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打人了,这会让你摊上大事的

法之剑 法之剑 2021-06-17

文|庄志明律师


先说个笑话。


说遇到抢劫了,你大喊“抢劫了,有人抢劫了”,行人纷纷远去,唯恐躲之不及;你若喊“警察打人了”,身边马上就赶来路人甲、路人乙、各路正义人士、各方媒体记者,还有不知从哪里钻出来的五颜六色的喷子们,拍摄、录音、现场直播啥都来了。

 

所以,遇到坏人的危急关头,怎么喊,喊什么样的口号还是很讲究的。呵呵。

 

“警察打人了”,这个口号曾经甚嚣尘上,一些人遇到警察执法,或和警察产生不愉快了,就声嘶力竭“警察打人了”,貌似这一两年来,喊这话的少了。如同喊“狼来了”一样,喊多了,没人信了,喊的价值不大,索性就不喊了。

 

照现在这势头下去,“警察打人了”这噱头终将消亡。为什么呢?

 

因为公安权威容不得你这么狂吠了。

 

2018年9月6日,公安部重磅发布关于《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》(草案)(以下简称《工作规定》)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,意味着公安最高机关开始全面重视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捍卫工作了。

 

《人民警察法》规定: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、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,保护公共财产,预防、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。显而易见,警察是经常和牛鬼蛇神作斗争的,人民警察要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,没有一定的权威肯定不行的,这是不容置疑的。

 

《工作规定》第八条规定: 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,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:

(一)受到暴力袭击的;

(二)被车辆冲撞、碾轧、拖拽、剐蹭的;

(三)被聚众哄闹、围堵拦截、冲击、阻碍的;

(四)受到扣押、撕咬、拉扯、推搡等侵害的;

(五)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、恐吓、侮辱、诽谤、骚扰的;

(六)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、打击报复的;

(七)被恶意投诉、炒作的;

(八)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;

(九)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理的;

(十)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。

 

根据该规定,恶意炒作“警察打人了”是侵犯警察权威的行为,依法应当予以惩治的。根据《工作规定》第九条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”之规定,口无遮拦喊“警察打人了”,很可能就蹲号子的。所以,千万不要在警察执法时随意乱喊了。

 

警察执法时,服从警察这是必须牢记的。这时不是你彰显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的最佳时机。你不服,可存疑,但配合警察是当务之急。

 

不配合警察的后果很严重。不配合警察,说明你在侵犯警察权威,按照《工作规定》精神,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,这是一,还有,如果情绪激动手舞足蹈,被呛死被气死咋办?就算警察有错,赔了一大笔钱,你也带不走,最后老婆改嫁钱都被带走了,这不亏死了?

 

所以,我向来劝告朋友们,面对警察,要面若桃花,有事说事(可依法行使申辩和陈述的权利),别无事生非,别强词夺理。对警察的行为和态度有不满,不要心急,切勿狂躁,事后投诉。《工作规定》不反对投诉警察,反对的是“恶意投诉”,所以提醒读者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投诉,不要虚构事实信口雌黄地投诉。

 

《工作规定》说的很清楚,恶意投诉,诬告陷害,打击报复都是侵犯警察权威的行为,胡说八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如果对投诉警察没啥经验,尺度拿捏不太踏实,可以请律师出谋划策。千万不要嘴上一时爽,送进看守所。

 

此次的《工作规定》某种程度上给警察松了绑,吃了定心丸。《工作规定》第十四条规定: 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,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,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,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。第十五条规定: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。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、禁闭等措施,不得作出免职、降职、辞退等处理或者处分。公安机关不得受舆论炒作、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,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,加重对民警的处理。

 

如此规定,人民警察可以消除一段时间以来在执法过程中的畏手畏脚了,无需为“打腿”的事纠结犹豫,贻误战机了。只要是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的,即使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,民警个人也不需要掏银子,这让民警执法心里更踏实放心了。也不必担心相关当事人事后造谣生事,煽动舆情了。

 

笔者判断,《工作规定》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解放基层民警,让民警放下包袱,消除不必有的顾虑,提高了工作效率,磨磨蹭蹭和事佬警察的现象会有所缓解。人民警察不是居委会大妈,这一点必须在全社会要形成共识。

 

《工作规定》目前还是草案征求意见阶段,相关人士可以建言献策,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。笔者粗略地看看,《工作规定》内容挺好。有一点我想说一下,《工作规定》对警察的权威及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,这无可厚非,但是否在该规定中对被执法人、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也作一定的明示和提醒呢,还是后续通过其他公安工作规程作一定的说明?

 

公安权威必须张扬,旗帜鲜明张扬,树立公安权威,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,保护了人民警察,就是保护了人民。人民警察和人民没有对立性,只有一致性,没有人民的警察,便没有人民的一切。

 

也许会有人质问我:“你尽为警察说话,我问假如遇到假警察呢?也得服从?”这抬杠好玩?若真的遇到假警察,你敢喊“警察打人了”?跪地求饶还差不多,自己心里就没点逼数?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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